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廖盈智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萬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於發回更審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及追加原告新臺幣(下同)9,397,564元,及自本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397,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因原告前曾繳納15,949元,尚不足78,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