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鄭安汝
鄭羽佞鄭絢尹
鄭楷臻即鄭茜予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孟綸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