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晧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8,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