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許丞濱
沈素密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弘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盟富被 告 陳秀鳳
周芷稜訴訟代理人 林盈汝被 告 林慧琪
洪秋琴丁于珊
張育嘉訴訟代理人 張玉樹被 告 蔡信文
陳彥豪林煒智賴佳幸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被 告 王朝興訴訟代理人 謝文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