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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0號原 告 許丞濱

沈素密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被 告 弘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盟富被 告 陳秀鳳

周芷稜訴訟代理人 林盈汝被 告 林慧琪

洪秋琴丁于珊

張育嘉訴訟代理人 張玉樹被 告 蔡信文

陳彥豪林煒智賴佳幸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被 告 王朝興訴訟代理人 謝文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鄰地使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案由:鄰地使用權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