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明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5,778元【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2月28日按原告訴之聲明(更正後)請求之利息,合計為3,205,778元】,應向上訴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8,585元,上訴人僅繳納56,128元,尚不足2,457元未據繳納;次查,本件上訴人於起訴時應向上訴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上訴人僅繳納31,393元,尚不足1,386元未據繳納,是上訴人應分別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1,386元、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