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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和宗定

周花玩周君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和宗佑、林嘉盈二人間終止借名登記回復股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裁判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