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連亨

張連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廖○○、張○○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50萬2,010元(計算式:系爭○○路房地價額為72萬8,352元+無權占用系爭○○路房地之不當得利部分28萬5,018元+系爭1063地號土地價額302萬1,200元+無權占用系爭1063地號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146萬7,440元=550萬2,0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