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55號原 告 顏麗香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林世偉(即林火堯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李奇祥被 告 林珊伎(即林火堯之繼承人)
林世峯(即林火堯之繼承人)兼 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于鉦(即林火堯之繼承人)被 告 林姍妃(即林火堯之繼承人)
林于鈴(即林火堯之繼承人)上 六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奮志被 告 林生茂
林靖容(即林俊男之繼承人)
林維楨(即林俊男之繼承人)
林小華林上勤
林上圓林素眞林宏隆(即林顯經之繼承人)
林旺暾(即林顯經之繼承人)
林則汝(即林顯經之繼承人)
林翔寬(即林榮基之繼承人)
林榮堅林政道林木香林素玉林敬豪
林雨萱
曾慶展許罔市(即曾献忠之承受訴訟人)
曾慶珉(即曾献忠之承受訴訟人)
曾慶庭(即曾献忠之承受訴訟人)
曾薰葵(即曾献忠之承受訴訟人)
曾献榮
曾献聰
陳家修陳家興陳麗芬陳麗惠陳曾美雲
張偉鎮張偉宏張淑敏石畯科(即石揚譯之承受訴訟人)
石宜惠(即石揚譯之承受訴訟人)
石孟容(即石揚譯之承受訴訟人)
石秀幸
石秀珍石秀妹石璧熏(即石盈盈)
劉吉雄
葉劉秀英曾春霖(兼曾李香之繼承人)
曾建添(兼曾李香之繼承人)
曾頂烈(兼曾李香之繼承人)
曾祥境(兼曾李香之繼承人)
曾麗華(兼曾李香之繼承人)
曾麗卿(兼曾李香之繼承人)
曾惠鈺李林月娥(即林瑞蓮之繼承人)
林春宏(即林瑞蓮之繼承人)
林素霞(即林瑞蓮之繼承人)
林英美(即林瑞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