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6號原 告 許弘源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被 告 沈復凱
沈燕芬
沈燕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 告 沈燕芳
林金村
謝林素慎
林素華
林金億
林金宏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朱美齡
沈靜娟
沈靜鶯
沈修銘
沈修玄
沈林愛玉
沈燕蓉
沈明珠
沈詠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