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1號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豪洋即李劍鳴等2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並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當事人完整之姓名、住所。
二、提出坐落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人全部、勿遮隱)。
三、本件有向「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函查收件字號「107年萬華字第17460號」登記文件(起訴狀調查證據三所示)必要之釋明事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