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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2號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霞訴訟代理人 廖庭璉律師

黃宏仁律師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

院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複 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龐雜,須予核對,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