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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

院法定代理人 鄢若愚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7萬6,4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