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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 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介宇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 月24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