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84號原 告 吳三連被 告 凃澄徹 凃澄義許廷宇黃文祥黃坤宏黃俊傑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被 告 許忠義 許陳金雀(林小清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許貎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