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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3號原 告 張惠淑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林秋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登記抵押權人林許定(原登記住址:雲林縣○○鄉○○村○○000號之5)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查明有無拋棄繼承。

二、補正適格之被告姓名、住居所等人別資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日期:202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