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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13號原 告 張惠淑訴訟代理人 陳鶴儀律師

王聰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林秋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登記抵押權人林許定之子女林志願(身分證統一編號Z0&ZZZZ; &ZZZZ; 00000000、生前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林榮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住雲林縣○○鄉○○村○○000號)、林張玉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住雲林縣○○鄉○○村○○○路000巷00號)、張文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張進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住雲林縣○○鄉○○村○○000號之5)等五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無拋棄繼承之證據。

二、補正適格之全體當事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日期: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