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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 黃帟菡送達代收人 陳家儀被 上訴人 陳丁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5 年8 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 年8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至115 年9 月14日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據,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瑞玲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