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被 告 程遵誥即程健銘
鍾淑芬程姵霖程建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被 告 程遵誥即程健銘
鍾淑芬程姵霖程建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