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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被 告 程遵誥即程健銘

鍾淑芬程姵霖程建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裁判日期: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