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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陳美蓮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被 告 陳建宏即楊旻澄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左右,借用訴外人楊旻澄名下如附表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欄所示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而與楊旻澄成立借名契約(下稱系爭借名契約),而楊旻澄亦將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均交由原告使用、保管。原告陸續以無摺存款方式至中華郵政雲林斗六分行之提款機,將錢存入系爭帳戶內,截至113年2月26日止,除經原告自行提領部分款項外,系爭帳戶存款餘額為新臺幣(下同)662,763元。又楊旻澄已於113年2月14日死亡,系爭借名契約歸於消滅,原告自可依系爭借名契約關係消滅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帳戶內尚剩餘之存款,並聲明:被告應將楊旻澄於系爭帳戶內之存款債權662,763元返還予原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114年1月20日提出之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被告係經法院為被繼承人楊旻澄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如系爭帳戶確實為楊旻澄借予原告使用,被告基於職責願意配合返還。又本件訴訟係因原告主張使用楊旻澄之系爭帳戶始造成金錢流向混亂之情形,故原告應負擔訴訟費用等語置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系爭帳戶之戶名為楊晏鳴(即楊旻澄更名前之姓名),且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為原告保管持有迄今之事實,有楊旻澄之戶籍謄本、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第73頁),並經原告於言詞辯論當庭庭呈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經本院核閱無誤後發還乙節,有該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頁)。再觀諸原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可知,楊旻澄有將系爭帳戶借予原告使用,且系爭帳戶內之存款亦係原告存入,而非楊旻澄所存入,此由如系爭帳戶內之存款為楊旻澄所存入,其自不可能在系爭帳戶內有存款之情形下,分別於112年7月15日、9月1日、11月30日及113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有LINE對話紀錄截圖、系爭帳戶封面暨內頁明細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至49頁)。是綜合上開事證,足認系爭帳戶內款項均為原告存入及支出,由其實際管理、使用、處分之事實,是原告主張其與楊旻澄間就系爭帳戶成立系爭借名契約等語,應屬可採。

㈡、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550條定有明文。而借名登記契約,係以當事人間之信任為基礎,性質上與委任契約相同,自得類推適用上開法條之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362號判決、104年度臺上字第第357號判決、103年度臺上字第24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民法第179條、第5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楊旻澄間,就系爭帳戶內之存款債權有借名法律關係存在,已如前述,楊旻澄業於113年2月14日死亡,揆諸上開說明,系爭借名契約已於113年2月14日已因楊旻澄死亡而終止。故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帳戶內之存款債權。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借名契約消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帳戶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662,763元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末按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㈠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㈡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81條定有明文。本院審酌若非原告借用系爭帳戶行為,應無本件訴訟之必要,故本件訴訟核屬非為伸張權利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而被告為楊旻澄之遺產管理人,若命其負擔訴訟費用則顯失公平,且被告以遺產管理人地位為訴訟行為,亦應認係屬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爰酌量認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原告全部負擔較為合理。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1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千慧附表:

編號 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帳號 金額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古坑分行、戶名:楊晏鳴(新名:楊旻澄)、帳號:0000000-0000000 662,763元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