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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3號原 告 蔡幸芳

郭才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被 告 二階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淑津訴訟代理人 梁芷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