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號上 訴 人 黃坤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佑逵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4-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