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62號上 訴 人 侯英洺
侯姿伃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金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9,152元【計算式:(104平方公尺×12,438元)+190,600元+1,975,000元=3,45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