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7號原 告 江全課訴訟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
李文潔律師被 告 江永福
江宜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7號原 告 江全課訴訟代理人 林伯勳律師
李文潔律師被 告 江永福
江宜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