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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7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被 告 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兼 上法定代理人 蔡御煌被 告 顧春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9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肆拾萬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萬肆仟捌佰伍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查,被告顧春紅在其對原告所書立之保證書(第8 條)及授信約定書(第32條)上約明其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被告顧春紅之住所地雖在彰化縣境,惟依上揭說明,本院就其與原告間之本件保證消費借貸關係訴訟亦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略稱:

⒈民國112 年6 月2 日被告蔡御煌、顧春紅共同出具保證書

予伊,表明渠等就同案被告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合夥組織)對伊所負借款、票據等債務在本金新台幣(下同)900萬元範圍內及其衍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⒉嗣鍵業泰機械工程行於112 年6 月5 日向伊借用600 萬元

,借用期間3 年(即至115 年6 月5 日);並約定本金分36期(每月為1 期)平均攤還,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現為2.22% )按月計付。任何一宗債務如遲延履行時,無須經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債務。逾期清償,除依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鍵業泰機械工程行自113 年4 月5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上開債務,迄仍有本金4,400,007 元,及如伊聲明所述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及雙方之上開約定,提起本訴。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第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229 條第1 項)。其次,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同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

250 條第1 項)。再者,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 條)。而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40 條)。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㈡查,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

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即借據)、聯徵中心信用資料查覆單、雲林縣政府書函(含鍵業泰機械工程行商業登記抄本)、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等件(均影本)在卷(見卷內第19-85、91頁)為證;另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其本金4,400,007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附表: 113年度訴字第478號 編號 本 金 (新台幣) 利 率 利 息 違 約 金 備考 1 800,004元 2.22% 113年7月8日 起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前揭利率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成計算 2 3,600,003元 仝 上 113年5月5日 起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前揭利率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2成計算 合計 4,400,007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4-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