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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綉梅、陳昇延、陳柏宇、詹永能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3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4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