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 陳吳春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朝榮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6號協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