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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敏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朝銘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且此部分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3,986 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