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月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高幸生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9 月23日本院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44,8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