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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陳仕勛訴訟代理人 陳武忠被 告 新興同心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唐建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