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77號原 告 林曉翠被 告 傅暐文
顏尹臻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複 代理人 黃建智律師被 告 永信不動產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何文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七行「黃健智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建智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七行,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