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謝建豐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被 告 謝麗美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律師複 代理人 江宗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買賣、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2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道○段000巷00弄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已經原告當庭表示同意,則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