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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43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王曦、王柏翊、陳鳳龍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 年12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