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訴字第769號原 告 陳得興
吳孟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複 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被 告 四湖參天宮設雲林縣○○鄉○○村○○路00號法定代理人 吳惠斌訴訟代理人 張道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徒大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原訂民國114年7月8日下午2時之宣示判決期日,延展為民國114年7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同法第159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訴訟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7月8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惟原告於114年7月3日具狀撤回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存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之規定,須經被告同意始生撤回效力,故為等待被告就是否同意撤回表示意見,又為免因再開辯論而徒增當事人往返之勞費,應認本件有前述規定所示之重大理由,應延展宣判期日,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