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0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康博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帟瑋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4 月29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8,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