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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吳琬雯被 告 馬耀宗

馬麗鈴馬蓁被 代位人 馬瑞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06中關於「46.34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總面積178.4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茲原告具狀聲請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