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黃家佑
吳琬雯被 告 馬耀宗
馬麗鈴馬蓁被 代位人 馬瑞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06中關於「46.34平方公尺」記載,應更正為「總面積178.4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上開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茲原告具狀聲請更正,並無不合,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