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3號原 告 迪士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東龍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涵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0元,應繳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