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原 告 何炳慧被 告 葉明彬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收受本院之補正通知,有送達證書可按,原告至今仍未補正,爰再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所欲查詢被告葉明彬於大陸地區或香港地區之銀行之分行名稱或總行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