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王振紘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律師 唐淑民律師被 告 張慈玲 李泰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裁判案由:撤銷詐害債權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