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庠安企業有限公司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