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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亞東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奉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虹瑾、朱品頤、朱彥睿、朱旌緯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裁判日期:202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