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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美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國銘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10月25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96,7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8,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