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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 告 鄭景仁

鄭景升

鄭至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邱靜怡律師被 告 鄭雅化

鄭全成

鄭裕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美蓮被 告 許世興

許慧映

林貴蘭

林貴菊

林芳文鄭錦雲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欽律師被 告 林晴璇

林銀玩被 告 鄭錦文訴訟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裁判案由:履行分割協議
裁判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