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BL000-H113003、乙○○、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
7 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119 條第1 項):
㈠對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㈣上訴理由。
二、查報本件第2 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除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個人資料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規定不予揭露外其餘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