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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祥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BL000-H113003、陳柔瑜、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8 月2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除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個人資料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規定不予揭露外其餘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