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祥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BL000-H113003、陳柔瑜、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 年8 月2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以上正本除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個人資料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規定不予揭露外其餘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