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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柳修綸歐陽立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劉威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為223,24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00元,另請求無權占用期間即自113年6月24日起至起訴日止之不當得利為285,165元(以每年1,406,555元為基礎計算),另請求懲罰性違約金2,813,110元,以上合計181,695,07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695,0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2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裁判日期:202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