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怡伶
吳兆鈞李心藍洪士偉廖顯章蔡秋蘭廖彥鈞李岳霖郭美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林怡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9,4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80元,上訴人吳兆鈞上訴利益為491,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上訴人李心藍上訴利益為526,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上訴人洪士偉上訴利益為600,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95元,上訴人廖顯章上訴利益為538,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30元,上訴人蔡秋蘭上訴利益為918,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上訴人廖彥鈞上訴利益為92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35元,上訴人李岳霖上訴利益為957,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0元,上訴人郭美蓮上訴利益為971,8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10元,未據上訴人林怡伶、吳兆鈞、李心藍、洪士偉、廖顯章、蔡秋蘭、廖彥鈞、李岳霖、郭美蓮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林怡伶、吳兆鈞、李心藍、洪士偉、廖顯章、蔡秋蘭、廖彥鈞、李岳霖、郭美蓮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