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179號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代 理 人 張郁如相 對 人 徐水木關 係 人 徐麗卿
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楊振興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徐水木(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雲林縣政府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相對人因身體狀況不佳需人照顧,經聲請人協助於全生醫院接受照顧,其照顧、福利及照顧費用等相關議題需人協助,故需辦理監護事宜由監護人協助處理,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指定適合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及其親屬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全生醫院114年3月25日(114)全字第114030018號函暨乙種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復據鑑定人即廖寶全診所廖寶全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稱:相對人是1位精障合併肺炎和頰癌術後導致嚴重認知障礙的69歲未婚男性,22年前就領有第一類慢性精神病患者的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並被安置於療養院,而近幾年來因其他疾病惡化,失能程度加遽,外觀理平頭,四肢約束,持續臥床,身上置有鼻胃管、尿布及氣管內管連接呼吸器,意識朦朧,尚可配合簡單指示點頭或搖頭,也會辦識鈔票幣值但不會簡單算術也缺乏抽象思考,其認知和社交功能不足以作判斷或解決問題,日常基本生活如灌食、翻身、抽痰和個人衛生需專業人員照護,已符合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辦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障礙程度回復可能性低,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現已因重度智能不足導致心智缺陷,而無法表達其內心意思,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他人協助照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狀,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查,受監護宣告人徐水木經聲請人協助於全生醫院接受照顧,其生父徐文德、生母徐王素霞、大哥徐明清均已歿,最近親屬尚有胞妹即關係人徐麗卿,惟徐麗卿年紀已大,目前亦身心科服藥治療中,且需照顧發生車禍變成植物人之子女,無法承擔監護人職務等情,業據關係人徐麗卿到庭陳述明確,並有上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聲請人為雲林縣社會福利事務之主管機關,且受監護宣告人經聲請人協助於雲林縣北港鎮之「全生醫院」接受照顧,而關係人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則長期協辦各項社會福利業務,與聲請人各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受監護宣告人之胞妹即關係人徐麗卿對此亦表同意,有本院114年7月15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認聲請人雲林縣政府、關係人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應有分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能力,由其等分任受監護宣人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規定,選定聲請人雲林縣為受監護宣告人徐水木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雲林縣家園關懷協會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