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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230號聲 請 人 丁偉修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