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3號聲 請 人 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煥佾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營烏魚子生意及製冰廠迄今已42年餘,近年來因經濟不景氣,業務競爭激烈,導致每日生產有減無增,無法維持每日費用,聲請人不得已乃向銀行、和潤公司及民間借貸資金週轉,並提供財產設定抵押,惟因每月還款及營運支出需約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業務量減少以致收入減少,迄今負債已達100,579,402元。另聲請人向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採購烏魚子,交付款項1,600萬元後,星亞城國際有限公司竟未依約交付烏魚子予聲請人,且求償無著,致聲請人資金周轉不靈。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均已設定抵押,此外已無可供償還之財產,已無清償能力,為此,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檢具聲請人財產目錄、債權人清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字第31號假扣押裁定、買賣契約書、借貸契約書、2022年度烏魚子供應合約書、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下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聲請人113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清冊等資料,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宣告聲請人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左列財產為破產財團:一、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二、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2項、第97條、第108條分別定有明文。破產程序乃為債務人在經濟發生困難,而無法以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清償時,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81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陳報其債務總金額為100,579,402元,分別為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商業銀行)9,574,285元,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中商業銀行)38,502,831元、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52,502,286元等語,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32號拍賣抵押物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全字第31號假扣押裁定、借貸契約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主張其資產已無法清償債務,堪信為真。又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資料及上開執行事件執行結果,聲請人名下現有資產有房屋、存款、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其他設備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價值合計約46,538,351元(不含存款部分),則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實際上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約為46,538,351元(不含存款部分),應堪認定。
四、惟查:㈠不動產部分:附表一編號1所示雲林縣○○鄉○○○段00○號即門牌
號碼雲林縣○○鄉○○村○○街000號建物及增建部分(下稱系爭建物),經鑑價結果價值約30,537,000元,有冠奕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覆之鑑定報告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卷可稽,且系爭建物經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中租迪和公司分別設定5,000萬元、4,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有建物登記謄本附於上開執行卷可稽;而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之執行債權額為39,202,997元,另債權人中租迪和公司之執行債權額為64,166,533元,又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中租迪和公司就系爭建物有別除權,則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中租迪和公司依前揭規定,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是待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中租迪和公司行使權利後,系爭建物已無餘額可分配予其他債權人。
㈡存款部分:聲請人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華南商業銀
行虎尾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斗南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港分行、台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存款餘額或不足1,000元,或無存款債權;另聲請人名下雲林縣口湖鄉農會存款2,807,395元及240,400元(已分別扣除手續費250元)、合作金庫北港分行存款9,939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存款14,914元(已扣除手續費250元)已分別經法院核發扣押命令及支付轉給命令,是聲請人存款部分已無餘額可構成破產財團。
㈢動產部分:聲請人名下雖有如附表二所示儲水桶、天車、切
冰機、冷卻水塔、冰水主機、交流同步發電機、製冰設備(含主控電箱、高壓桶、日本前川冷凍機組附馬達全組)、冷凍庫、不鏽鋼冰角桶、包裝機、冷凍庫等動產(下稱附表二所示動產),及車號000-00號貨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貨櫃屋,惟查,附表二所示動產經鑑定認總價值為15,891,000元,有台灣無形資產鑑價學會鑑價報告書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卷可稽,惟附表二所示動產先後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113年2月23日、113年12月2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600萬元、2,400萬元、3,600萬元之動產抵押予中租迪和公司,有經濟部函文、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明細表等附於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572號執行卷可佐;而債權人中租迪和公司之執行債權額為64,166,533元,且債權人中租迪和公司就系爭動產有別除權,則債權人中租迪和公司依前揭規定,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是待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中租迪和公司行使權利後,附表二所示動產顯無餘額可分配予其他債權人。其次,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112年12月25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152萬元之動產抵押予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興商業銀行),有全國動產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佐,而動產抵押權人瑞興商業銀行就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有別除權,則瑞興商業銀行依前揭規定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是待有別除權之動產抵押權人瑞興商業銀行行使權利後,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有無餘額可分配予其他債權人,實有疑問。至車號000-00小貨車及貨櫃屋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營利事業名稱: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財產目錄資料顯示,其價值未折減餘額分別為800元、11,667元。
㈣綜上,聲請人之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後,僅餘價值約為12,467元之動產可構成破產財團。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現有資產顯不足清償上開優先債權,倘聲請人宣告破產,破產財團尚須優先支付依破產法第95條規定之破產管理人報酬;再法院於宣告破產時,通常會選任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另需加計監查人之報酬,及程序進行中所需支出之費用,勢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造成優先債權減少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準此,聲請人破產財團之財產顯有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之虞,而無宣告破產之必要,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附表一:聲請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之不動產、存款、車輛
及貨櫃屋【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 數量 持分 價額或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房屋 雲林縣○○鄉○○○段00 ○號(即雲林縣○○鄉○ ○村○○街000號)、同段23建號(增建部分) 全部 30,537,000元 依本院114司執5572鑑定價格計算 2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嘉義分公司 美金10.56元 (存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不足1,000元無庸扣押) 本院114司執5572(囑託嘉義執行) 3 存款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⑴2,807,395元 (已扣除手續費250元) ⑵240,400元 (已扣除手續費250元) ⑴本院114司執5572扣押,於114.7.6.核發向本院支付轉給命令(扣押金額2,807,645元部分) ⑵114.9.26.第三人已將款項支付轉給予本院(扣押金額2,807,645元部分) ⑶本院114司執88 78扣押,於114 .9.17.核發向 本院支付轉給 命令(扣押金 額240,400元部 分) ⑷114.9.26.第三人已將款項支付轉給予本院(扣押金額240,400元部分) 4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公司 9,939元 (已扣除手續費250元) ⑴本院114司執5572扣押,於114.7.6.核發向本院支付轉給命令 ⑵114.7.23.第三人已將款項支付轉給予本院 5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存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不足1,000元無庸扣押 本院114司執5572 6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公司 存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不足1,000元無庸扣押 本院114司執5572 7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14,914元 (已扣除手續費250元) ⑴本院114司執5572扣押,於114.7.6.核發向本院支付轉給命令 ⑵114.8.6.第三人已將款項支付轉給予本院 8 存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公司 存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不足1,000元無庸扣押 本院114司執5572 9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 存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不足1,000元無庸扣押 本院114司執22966(囑託嘉義) 10 動產 運輸設備-貨車915-N2 800元 未折減餘額(財產目錄) 11 動產 運輸設備-自用小貨車BHR-3810 97,884元 未折減餘額(財產目錄) 12 動產 貨櫃屋 11,667元 未折減餘額(財產目錄)
附表二:聲請人口福國際漁產品有限公司經設定動產抵押於本院
114年度司執字第557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動產)【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物品所在地 鑑估單價 鑑估總價 備註 1 儲水桶 6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38,000 228,000 廠牌:大鋒水塔 2 天車 2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259,000 518,000 廠牌:澾陞機電 3 切冰機 2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97,000 194,000 廠牌:昇日 4 冷卻水塔 1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324,000 324,000 廠牌:大信冷凍 5 冰水主機 1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227,000 227,000 廠牌:大信冷凍 6 交流同步發電機 1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972,000 972,000 廠牌:祐旭有限公司 7 製冰設備(含主控電箱、高壓桶、日本前川冷凍機組附馬達全組*4) 1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5,700,000 5,700,000 廠牌:日本前川冷凍機組附馬達全組*3(有動產擔保) 8 冷凍庫 1 座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2,916,000 2,916,000 廠牌:傑茂冷凍 9 不鏽鋼冰角桶 1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號 2,722,000 2,722,000 廠牌:金泰源冷凍機械 399-1 包裝機 1 組 雲林縣○○鄉○○村○○街000000號 875,000 875,000 399-2 冷凍庫 3 座 雲林縣○○鄉○○村○○街000000號 405,000 1,215,000 15,89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