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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蔡岳峰即弘運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百慶附件:

一、聲請人所經營之弘運企業社登記在嘉義縣水上鄉,該企業社是否仍在經營?主營業所在何處?(所謂主營業所乃數個營業所中,為其業務執行之中心,或總攬其業務之處所)

二、陳報聲請人蔡岳峰即弘運企業社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

三、提出弘運企業社最近3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四、提出聲請人蔡岳峰即弘運企業社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並就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如下之內容: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借據等相關證明。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名稱、張數、集保帳戶或保

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動產內容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

及其保管人、保管地點、變現計算依據及有變現可能之證明、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或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稅籍證明

及其交易市值證明。如已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㈧如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壽險保單、儲蓄險保單、

投資型保單),應說明其投保之保險公司、保單號碼、保單價值或解約金之金額。

㈨如有其他財產,應說明其內容、所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蔡岳峰即弘運企業社之債權人清冊,並記載下列內容:

㈠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

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並提出借貸之相關證明。

㈡債權發生之原因、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

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並檢附各項債權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LINE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

㈢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

、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性質(如房屋貸款、貨款、借款、工程款等)及提出證明文件。

㈣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㈤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六、提出聲請人蔡岳峰即弘運企業社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

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㈤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除提出之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含未逾繳納期間)查復表(國稅部分)外,有無其他稅捐、罰款尚未繳納,如有,應陳報具體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之平均收入金額為何?自身之必要生活費每月為多少金額?有無需負擔其他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其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2-05